選礦廠轉讓合同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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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礦山整體轉讓合同同約定甲將自己依法享有的采礦權以7000萬元的價格轉讓并將礦廠財産一并轉讓乙與甲簽訂合同之日支付甲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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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家報價準對公示和公開期間反饋有異議的意見和信息,國土資源部門和相關部門將組織調查核實,待異議消除後再行辦理三礦産資源開采具有不可預見性的風險,協議參買人應充分了解該礦權的相關情況,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一旦協議參買,即視為對協議轉讓文件和協議轉讓礦權無異議并全部接受詳情到貴州省礦權儲備交易局領取轉讓文件聯系電話貴州省礦權儲備交易局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投資人類型自然人證照類型身份證證照編號二有關事項公示時間年月日月日報名及協議時間年月日年月日節假日雙休日除外報名地點貴陽市中華北路省政府大院號樓辦公室協議地點貴州省礦權儲備交易局三協議參買人資格條件與要求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接受報名協議意向人可優先參與洽談其它願意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國家省有關礦産資源開采資格條件,均可報名四報名資料一企。
首頁範文大全合同範文轉讓合同正文煤礦轉讓合同範本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受讓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出讓礦産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産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産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采礦權出讓範圍。條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産資源位于,礦區範圍拐點坐標個,詳見。
金仁濤與劉崇德等轉讓經營權合同糾紛案當事人法官文號贛中民一初字第3號原告金仁濤與被告劉崇德、楊家洪、劉德弦轉讓經營權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7年9月29日向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西湖區人民法院受理後被告不服,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要求將本案移送合同簽訂地雲南省馬關縣或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法院管轄,經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本案移送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新泉,被告楊家洪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劍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2006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一份《承包開采經營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將其以承包方式從雲南省馬關縣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豐公司)取得。
本文主要介紹了選礦廠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的一系列相關內容。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選礦廠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法律咨詢:一洗、選礦加工廠向我出售35%股權,該廠屬獨資經營,法人與我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到工商部門進行股權變更,該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顧法律網律師解答: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應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應進行公司章程修改和股權變更登記備案手續後股權才真正發生轉移。相關法律知識:股權轉讓協議與增資協議區別一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的合同當事人雖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東及出資人,但從協議價金受領的情況看,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中出資人資金的受讓方是截然不。
未經批準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效力初探時間:2013年10月25日|作者:李志律師|關鍵詞:合同效力|瀏覽:688近年來,煤礦安全事故頻發,政府對煤礦業的監管逐漸加強,隨之采礦權流轉活動頻繁,流轉過程中産生的糾紛也隨之出現。未經批準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效力初探摘要近年來,煤礦安全事故頻發,政府對煤礦業的監管逐漸加強,隨之采礦權流轉活動頻繁,流轉過程中産生的糾紛也隨之出現。實務中,采礦權轉讓合同簽訂之後,因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在利益的驅動和誘惑之下,或因為産業政策性調整,導緻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無法辦理批準手續的義務,隨之産生大量的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采礦轉讓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適用上産生分歧,導緻同類案件,不同結果的産生,因此,本文以未經批準的采礦轉讓合同效力問題對未經批準。